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代码:430391 证券简称:万特电气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提高年度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年报内容与格式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度报告工作中因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度报告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司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度报告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的。
(二) 年度报告的其他内容违反《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年报内容与格式指引》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度报告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年度报告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度报告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年度报告编制的组织工作和披露工作,具体做好年度报告的预约、编制的总体进度安排、报告内容的分工、编制过程中的总体协调、报告的统稿、报告的形式审查、以及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报送、披露工作,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财务部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编制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及与财务数据相关的内容,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年度报告编制涉及到的公司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分工及总体进度安排编制年度报告中涉及本部门业务的报告、提供满足要求的基础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公司子公司按照公司要求提供与年度报告有关的资料和数据,并对其所报送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年度报告资料的递交同时采取电子和纸质两种方式。年度报告涉及部门递交的纸质版基础资料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后送交董事会秘书,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董事会秘书;个人递交的资料或确认的信息,需本人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将上述资料与定期报告一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 年度报告在董事会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报送要求和方式予以报送并披露。
第十条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节轻重采取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处罚金额和处罚形式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度报告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重大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程序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年度报告重大差错,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澄清差错发生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治理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实施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或经过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治理文件相冲突的,以新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
负责解释与修订。
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6日